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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2199号

侯丽莎与升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丽莎,升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丽莎,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升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VONWAHLALEXEIMICHAELDIRK,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再审申请人侯丽莎因与被申请人升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丽莎申请再审称,升力公司故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升力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丽莎一味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拒不接受升力公司的安排,升力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两次书面警告,且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侯丽莎要求升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认可。综上,侯丽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侯丽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惠开磊

代理

审判员  马 弘

代理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