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8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牟冶,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陈进,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牟冶与陈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鄂0105财保186号民事裁定,冻结陈进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88号龙阳1号一期1、2号楼X单元X层X室房产(建筑面积87.77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牟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牟冶与陈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牟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进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88号龙阳1号一期1、2号楼X单元X层X室房产(建筑面积87.77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