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2528号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吴敏,后变更为陈晓燕、尤秋丽,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瑜,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A2017040051);2.被告返还原告车牌为闽A×××××的车辆(车型:大众捷达时尚型-大众捷达时尚型,发动机号码:K30741,车架号码:LFV2A2BS5E4679014);3.被告处理闽A×××××车辆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恢复车辆无违章行为原状(违法扣分共2分,罚款共100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167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A2017040051),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型:大众捷达时尚型-大众捷达时尚型,车牌为:闽A×××××,发动机号码:K30741,车架号码:LFV2A2BS5E4679014”。第三条约定“1、本合同期限为叁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及应付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止。2、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须于合同期内每月14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直至付完36期。3、租金按双方共同约定除第一期租金为16700元,剩余35期之租金以每期3700元来向甲方支付租金。4、……。5、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延迟造成的滞纳金,延付一至三天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超过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物。乙方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四条第10款约定:“乙方须于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违章处理完毕,恢复租赁车辆无违法状态。乙方确认:租赁期间,乙方系车辆的管理人,租赁车辆产生的所有违章,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应于超期处理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章分数及罚款保证金(罚款保证金标准为1分对应保证金为500元)。自保证金支付之日起3日内乙方仍未将违章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将没收保证金。如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处理。”。第九条第2款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可自行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16700元整人民币及其余应付款项后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2)要求乙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6700元整人民币及其余应付款项,继续履行本合同。(3)提前终止本合同,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到租赁车辆所在地占有、接管并收回租赁车辆或禁止乙方使用租赁车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期间(应付款项之日起至收回租赁车辆之日止)未付租金、违约金16700元整人民币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车辆产生的费用、租赁车辆折旧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罚息。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后,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第十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双方签署了《车辆出库交接单》。被告在《车辆出库交接单》中“承租方经办人”、“承租人”右边空格内签名并按印确认。被告本应在2017年5月14日支付第二期租金,但被告未缴纳,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交纳,且被告在租赁期间产生违章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处理。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处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2.《重要条款确认书》;3.《车辆交接单》;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5.《违章信息》;6.合同签订地确认书。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之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1、《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可自行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16700元整人民币及其余应付款项后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2)要求乙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6700元整人民币及其余应付款项,继续履行本合同。(3)提前终止本合同,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到租赁车辆所在地占有、接管并收回租赁车辆或禁止乙方使用租赁车辆。……”。第十一条约定:“经乙方确认送达地址为福湾新城冬阳苑8栋5-8……”第十三条约定“乙方签署的《合同签订地确认书》、《重要条款确认书》、《车辆出库交接单》、……等附属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2、《车辆出库交接单》上记载的交车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3、讼争车辆闽A×××××在2017年4月14日产生1次违法行为,共计违法记分为2分,罚款金额为100元。被告在承租期内未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重要条款确认书》、《车辆交接单》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据此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将讼争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第2期即2017年5月起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讼争合同第三条第5款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讼争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讼争租赁物闽A×××××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的规定,原告在解除案涉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6700元,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约定款项后,租赁物归被告所有,且案涉全部租金数额为146200元,远超租赁物出租时的价值,故案涉全部租金非仅为单纯的租金,亦已包括取得讼争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讼争租赁物的折旧计算标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讼争租赁物的价值存在贬损,且被告已支付租金16700元,在此情况下,原告既已收回租赁物,已足以弥补其损失,不宜在本案中再苛以其他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若在本判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租赁物发生灭失、贬损,被告已付租金已不足以抵偿等情况,可就此再行提起赔偿之诉。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记分系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而非违章车辆。讼争车辆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应的驾驶人接受处理,与讼争车辆无关。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的是公安机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讼争车辆在租赁期内的违章,恢复车辆无违法行为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于2017年4月14日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AA2017040051)予以解除;
二、被告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闽A×××××车辆(车型:大众捷达时尚型-大众捷达时尚型,发动机号码:K30741,车架号码:LFV2A2BS5E4679014)一部返还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芳
人民陪审员 唐子熥
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