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2执414号

雷晓尧与蔡正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晓尧,蔡正友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14号申请执行���:雷晓尧,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蔡正友,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雷晓尧与被执行人蔡正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9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正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晓尧货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雷晓尧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9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