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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838号

杨健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健,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838号

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山果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军,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甘肃省礼县。杨健申请执行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给付赔偿款118024.18元、案件受理费2623元、鉴定费31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的赔偿款118024.18元、案件受理费2623元、鉴定费31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杨健确认,被执行人王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健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健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健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