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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116号

陈良珍与张旭彬、王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良珍,张旭彬,王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陈良珍,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张旭彬,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云华,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陈良珍与被执行人张旭彬、王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良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旭彬、王云华给付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旭彬、王云华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旭彬、王云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良珍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