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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40号

吕宽与刘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宽,刘文毅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吕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文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吕宽与被执行人刘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核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助理

审判员  吕永春助理

审判员  赵岗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