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徐梦媛,女,1989年11月16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刘颖,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徐梦媛与被执行人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梦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梦媛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7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5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910元,由被执行人刘颖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丽春
审 判 员 余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章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