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催9号
申请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8204L。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何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宝康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4220元,收款人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3100005127423947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3月12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找回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