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九艳,男,汉族。被执行人夏光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九艳与被执行人夏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九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