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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195号之一

申请人邓九艳与被执行人夏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九艳,夏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九艳,男,汉族。被执行人夏光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九艳与被执行人夏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九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