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9民初332号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又名朱小鹏。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婚生女朱彤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婚生女两个:长女朱琳、次女朱彤。2012年,我与被告朱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贵院,贵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朱琳、朱彤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我与被告离婚后,两个婚生女主要由被告之父抚养,生活过得较为困难,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与温馨,主要靠自己照料,学习环境较差,无人鼓励与教育,加之孩子年龄的变大与被告之父年龄的变老,被告又常年在外,照顾孩子的机会较少等,非常的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我至今还是单身,又是女性,生活条件较被告良好,又能无微不至地照顾次女朱彤,故特诉至贵院,欲使贵院判决次女朱彤随我生活,由我抚养。这样,也减轻了被告与其父的负担,对长女朱琳的成长也较为有利。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以人为本,从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带走次女朱彤。在孩子们八、九岁的时候,原告留了一张纸条就一走了之,出走半年后,回来说要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原告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两个孩子都是我抚养长大的,也都是一直跟随我生活,而且我也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年龄相差不大,在一起相互有个陪伴,在心理上也互相有个安慰,我不想让两个孩子分开生活。况且原告在太原市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也是让其父母抚养,所以我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婚生女朱彤2016年11月28日出具的书面意见有异议,被告认为这份意见书的内容不是孩子的真实意思,当时朱彤是受到了原告的鼓动、教唆,对这份意见书不认可。庭审后,本院征求了原、被告婚生次女朱彤的意见,朱彤认为,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两者都可以,全行了。本院对我院与朱彤的谈话笔录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协议:原、被告所生女儿朱琳、朱彤全部随被告朱某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至今,两个婚生女儿均一直跟随被告朱某一起生活,现在长女朱琳在宁兴学校初三上学;次女朱彤在中阳二中初二上学。离婚后,原告去了太原市汉庭酒店打工,现在月收入为2500元至3000元,原告现在长期居住于太原市。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二人都没有再婚。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变更女儿朱彤的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两个婚生女儿全部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离婚后,被告也履行了自己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教育义务,现在两个婚生女儿均就读于初中。原告认为,她现在在太原市打工有稳定的收入,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她虽然居住在太原市,但可以供养女儿在中阳二中住校学习、生活。节假日她可以回来看望女儿,女儿也可以去外婆家居住。
本院认为,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居住,而女儿朱彤又在本地学习、生活,原告直接照顾女儿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原告父母居住在乡村,距离中阳县城较远,帮助照顾也不方便。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身患××或××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本院在征求原、被告婚生次女朱彤的意见时,朱彤表示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两者都可以,全行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在节假日看望女儿的请求属于探望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福平
审 判 员 任仲平
人民陪审员 斛福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