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7839号
原告:宫晓冰,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原告宫晓冰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晓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帝景高尔夫球会会员证所支付的入会费8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关闭高尔夫球场之后的同期银行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日,原告通过被告的委托销售代理商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及《商务会籍会员章程》,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88000元,购买了被告旗下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球会终身会籍一张。依据购买协议,被告方应当保证原告方随时到帝景高尔夫球场打球及其它相关权利。2016年3月,帝景高尔夫球场被永久性关闭,原告作为会员的权利全部终止,但被告时至今日也没有将球场关闭事宜正式通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以关闭球场系不可抗力为由对抗应该履行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一份。2、《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一份。3、《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员卡一张(卡号:BM-1-006)。4、银联商务POS签购单一张。5、帝景体育俱乐部价目表一份。6、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终身会籍限量发售宣传资料三页。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2年9月1日,原告(乙方)通过案外人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了《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及《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协议约定:
一、甲方之高尔夫球场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内,由甲方投资兴建并拥有俱乐部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
二、会籍种类:商务会籍。
三、付款办法,付款方式:入会费88000元一次性支付于丙方,丙方根据实收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
四、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
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约定:……4、丙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问题,由其负责协调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注:乙方在签署此协议前请确定甲方已盖章,如在甲方未盖章之前付款给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内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面向全球市场发行会籍,特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发行商务会籍产品全球独家承销商,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我公司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特此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合生公司公章),2012年7月20日。另,《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会籍期限载明:同球会经营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入会费88000元,被告合生公司给原告发放了会员卡(卡号:BM-1-006),原告成为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员。2016年3月16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合生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
被告合生公司不服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被告合生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自2016年3月16日停业至今一直未营业。另查,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球会经营期限到2053年1月6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费,即取得俱乐部会员资格。原告系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被告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现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涉诉《会籍购买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加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缴纳的入会费,实质上即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购买协议》,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由于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入会费用。至于返还的数额,由于原告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享有《会籍购买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实际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原告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入会费80198元。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2016年3月之后的利息,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宫晓冰入会费人民币8019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应该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50元,缴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笑一、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相应票据提交本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