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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409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余勇、詹熙、母敏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余勇,詹熙,母敏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6469-0。

负责人:王莉,行长。

被执行人:余勇,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詹熙,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母敏文,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勇、詹熙、母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勇、詹熙、母敏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詹熙所有的川QA××××6别克小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查明,余勇、詹熙、母敏文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余勇、母敏文二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余勇、詹熙、母敏文三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