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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652号

翟星、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星,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翟星,男,生于1985年9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5486538E。法定代表人李超。申请执行人翟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鄂28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房屋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