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平,男,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竹根滩镇三江驾校。
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7501180932,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竹根滩镇三江村十一组。
被执行人:黄文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6910278753,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永丰村十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平与被执行人杨小军、黄文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