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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135号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岩,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钦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洋影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太平洋影音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太平洋影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太平洋影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太平洋影音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7元,由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姚勇刚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郑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