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执701号

程路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路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701号

被执行人:程路广,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沙河市,现在沙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701号程路广罚金一案中,依法向程路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程路广按执行通知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现金59149.4元,交纳罚金50000元。程路广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程路广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528执701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701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程路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程路广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程路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路广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路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程路广现在沙河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701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永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