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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474号之一

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干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干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156号鼎盛时代小区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干祥,男,1967年3月27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干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448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干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杨建彬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正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