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7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锦棉,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黎芳铃,女,1983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锦棉、黎芳铃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建华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锦棉、黎芳铃在两人经营的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村西华队加友商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形式非法接受他人投注,收到投注后再转投给上家邝树波(另案处理)等人,其中被告人黎芳铃主要负责协助被告人李锦棉接受他人投注,上述期间两人共计接受他人投注约120期,每期约接受10至20人投注,每期平均接受投注金额约为1500元,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约18万元,从中获利约1.8万元。
被告人李锦棉、黎芳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锦棉、黎芳铃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黎芳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锦棉、黎芳铃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芳铃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扣押的作案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锦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黎芳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赌资62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均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欢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