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恢44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罗宏志、谭洁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罗宏志,谭洁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100E。

负责人:钟志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蓝建,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维连,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罗宏志,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谭洁琴,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宏志、谭洁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粤广花都第553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书,被执行人罗宏志、谭洁琴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571516.14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谭洁琴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中路供销大厦A119号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中路供销大厦A120号铺商铺,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该商铺。本案现需等待另案拍卖处理该商铺得款后才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洁琴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中路供销大厦A119号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中路供销大厦A120号铺商铺,本案现需等待另案拍卖处理该商铺得款后才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粤0114执恢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张草萍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志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