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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556号

原告唐凤云诉被告徐猛、李洪伟、缪广利、张玉梅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当事人
唐凤云,徐猛,李洪伟,缪广利,张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4民初556号

原告:唐凤云,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徐猛,男,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李洪伟,男,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缪广利,男,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张玉梅,男,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原告唐凤云诉被告徐猛、李洪伟、缪广利、张玉梅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猛、缪广利、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分担房屋修缮费27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共同在清河区园丁园高中家属楼3号楼2单元居住。数年来,七楼楼顶渗水、漏水,经物业公司数次维修无效果。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物业公司同意和指导,与清河区新兴防水建筑材料厂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对楼顶做了全面防水工程。费用由原告垫付。按物业法的相关规定,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本单元2至7楼业主平均分担。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李洪伟的起诉。综合原告的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铁岭市清河区园丁园高中家属楼3号楼2单元的住户共计六户,分别为唐凤云、王晴、徐猛、李洪伟、缪广利、张玉梅。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物业公司同意和指导,与清河区新兴防水建筑材料厂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对2单元楼顶做了全面防水维护。施工面积为12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4元,总造价为4130元,保修期为五年。费用由原告垫付。工程结束后,施工方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另查,清河区园丁园高中家属楼没有维修基金,维修公共建筑部分,需要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楼顶,属于原告等六户居民共有面积,维修防水,原告等六户居民均为受益人,应当共同分担维修费用。原告出面找人维修楼顶,虽未取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其与清河区新兴防水建筑材料厂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价格与市场价基本相符,可以认定为合理价格。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猛、缪广利、张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每人分别向原告唐凤云支付人民币688元。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凤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