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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红兵与被执行人胡文民、郭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红兵,胡文民,郭芳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红兵,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绛县郝庄村西郝村人,现住运城市经济开发区智雅名苑*栋*单元***号。被执行人胡文民,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河津市小梁乡东湖潮村人。被执行人郭芳芳,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生,河津市小梁乡东湖潮村人。申请执行人孙红兵与被执行人胡文民、郭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胡文民名下拥有的晋MH56**号东南牌车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胡文民、郭芳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胡文民、郭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

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