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