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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768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