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69号
原告:张亚奇,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张同利,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程平平,女,1983年9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亚奇诉被告张同利、程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完成送达,后本院告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被告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