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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373号

崔立祥、郑辉、陈春梅与蒋国民、周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立祥,郑辉,陈春梅,周冰,蒋国民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崔立祥,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郑辉,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茂力格尔嘎查乌兰毛都***号。被执行人周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海拉尔铁路工务段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南7-5-54。被执行人蒋国民,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天桥社区***号。崔立祥、郑辉、陈春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冰达成和解协议,现周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蒋国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民终70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张俊涛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