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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8488号

吴召华与王官军、金晓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召华,王官军,金晓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8488号申请执行人吴召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王官军,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金晓弟,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吴召华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吴召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召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