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赵洪雁与被执行人焦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雁,焦辉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雁,女1997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焦辉红,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雁与被执行人焦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待有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红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