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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179号

魏建伟、张艳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花,魏建伟,张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179号自诉人宋金花,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人魏建伟,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被告人张艳峰,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自诉人宋金花以被告人魏建伟、张艳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宋金花以被告人魏建伟、张艳峰已履行完毕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现申请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宋金花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金花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秋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