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050号
原告:王峰,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人,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鹏,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天祥,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的王峰与袁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王峰不能提供袁天祥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袁天祥的地址。因此,可以认定王峰起诉的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中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