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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711号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桂林监狱服刑(无期徒刑)。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已向灵川县房管局送达房产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某1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 华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陈国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丘 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