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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2561号

杨国辉、陈顺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辉,陈顺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顺进,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辉与被执行人陈顺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顺进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陈 勇

书记员 黄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