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
负责人:张玉峰,行长。
原审
被告:刘卫萍,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开封市佳勇统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商业大街10号楼东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上诉人李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原审被告刘卫萍、开封市佳勇统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李勇于2017年7月5日提出上诉费缓交申请,并未按规定办理缓交上诉费的手续,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李勇的缓交申请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