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78号
申请人:郭凤侠,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安徽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
申请人:杨强,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人,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郭凤侠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强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朱伟自愿用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辛支行的工资存款50000元(银行卡号:62×××31)为申请人郭凤侠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杨强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价值约50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朱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辛支行的工资存款50000元(银行卡号:62×××3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兴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宣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