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腾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钟建明,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腾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本院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履行金额为20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