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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青民,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民,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人,现住山西铝厂粮库路东青民钢模板出租店。被执行人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五里铺三组小区。

法定代表人:辛俊兴。申请执行人张青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正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

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