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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211号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洪涛。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立。

被执行人:廉玉敏。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西峡县田关乡曹沟庙村庙沟组的房产(房权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证田关乡字第××号、17××89号、170290号、17××91号、170292号、17××25号、西峡县房权证西公字第××号、西峡县房权证西田股字第××号)及田关村路西组的土地(西国用(2009)第147号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在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廉玉敏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