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586号移送机关: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左新兴,男,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左新兴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5刑初字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左新兴罚金10000元。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5月8日,向张胜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5月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左新兴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经查被执行人左新兴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4、2017年5月1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左新兴无房产登记信息;5、之后总对总网络查控多次提起查询,均无财产信息。经上述执行活动左新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左新兴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马 力
审判员 宋亚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