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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371号之一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侯东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侯东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仓,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侯东方,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侯东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潘德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