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692号
申请人:周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商某夫妇所有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XX小区XX栋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1000元)。担保人郭晓军以其所有的皖N×××××号小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商某夫妇所有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XX小区XX栋XXX室的房产的房产(查封限额41000元)。
二、对担保人郭某所有的皖N×××××号小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东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