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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213号

北京达鑫浩羿装饰材料经营部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达鑫浩羿装饰材料经营部,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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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2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浩羿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L1842XXXX。经营者:潘文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苗族,江西省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金龙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浩羿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浩羿装饰材料经营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3民初585号民���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维生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