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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488号之二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张辉,杜灵芝,王松,倪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砖门街,组织机构代码32004562-X。

负责人:滕国强,行长。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杜灵芝,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王松,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倪会敏,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辉、杜灵芝、王松、倪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辉、杜灵芝、王松、倪会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辉名下位于阜城县翰林苑东区29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