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执1000号

闫国辉与张磊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国辉,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闫国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80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张磊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归还申请人闫国辉307,060元;上述款项,被申请人逾期还款的,除向申请人归还欠息37,650元外,被申请人还应按月利息2%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等。本院依据该裁决书,于2017年10月22日向张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70.65元。因被执行人张磊未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磊应履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80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人民币349,780.6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磊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官助理张文如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袁黎明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