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与芜湖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街道何烟路东侧土地使用权(价值300万元范围内),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