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田松涛,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方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德元,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田松涛与李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元给付人民币共计13.215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元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德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1民初2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旭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靳 欣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