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7执713号

马某某与内蒙古君诚兴业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内蒙古君诚兴业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君诚兴业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郭凤勇,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内蒙古君诚兴业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东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