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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2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徐晓东、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徐晓东,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

被执行人:徐晓东。

被执行人: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晓东、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11,820.00元,未执行511,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