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倩,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于献杰,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倩与被执行人于献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于献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玉倩支付转让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献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广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