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366号
原告:李波,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李波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涛欠申请执行人李波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东解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晔
代理
审判员 李胜顺
代理
审判员 金媛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