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60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青,女,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邵杨,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刘小青与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邵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杨钱款人民币1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沈 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