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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335号之二

易龙辉、李凡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龙辉,李凡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易龙辉,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江西省南城县,住抚州市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凡勤,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申请执行人易龙辉与被执行人李凡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356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叶 华 尚

审判员 吴 清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虹 来源:百度“”